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首页 部门简介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巡察工作 廉洁教育 政策法规 学思践悟 资料下载

重磅!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职权

2019-10-29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范围,规定“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同时规定“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决定明确监察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同时,决定还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规的监督,规定“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合肥工业大学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二号行政楼527室 电话:0551-62901024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二号行政楼509室 电话:0551-62901078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合肥工业大学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二号行政楼527室 电话:0551-62901024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二号行政楼509室 电话:0551-6290107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