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首页 部门简介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巡察工作 廉洁教育 政策法规 学思践悟 资料下载

办事指南

合肥工业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 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2021-05-06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

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学校党委要全面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以抓党风改作风转学风促校风。

第三条  学校纪委要全面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部党组工作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切实把党章赋予的职能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落到实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好“四种形态”,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二章  学校党委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党委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

1.组织领导责任。

1)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师生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

2)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党委常委会和党委中心组定期学习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完善主体责任体系,对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每年组织对校内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选人用人责任。

1)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严格把好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决策、任前公示等关口,坚持选拔任用干部听取纪委意见制度。

2)加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坚持选拔任用干部任前谈话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提醒,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

3)贯彻《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倒查机制和 “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坚决打击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行为。

4)落实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不适应岗位干部的调整办法,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并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

3.正风肃纪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部“20条”实施办法和学校 “18条”具体措施,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持之以恒地纠正“四风”。

2)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注重日常动态监管,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等行为。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兼职等问题。

3)落实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纠正观望等待、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

4.源头防腐责任。

1)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学校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党纪国法教育,重视师风师德建设,加强大学生廉洁诚信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文化氛围。

2)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以《合肥工业大学章程》为基础的制度体系,明晰各单位工作职责,厘清职权范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3)制定实施学校深入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持续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

4)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落实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

5)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

6)推进阳光治校工作,按照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5.支持保障责任。

1)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

2)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有效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证;支持校纪检监察部门聚焦主责主业,按照中央纪委“三转”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3)支持校纪检监察依纪依法、安全文明进行纪律审查,严惩违纪违法行为,有效发挥纪律审查治本功能,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规范一方工作、完善一套制度。

4)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纪检干部,加大培养、使用、交流力度,落实有关纪检监察干部的政策待遇。

6.示范表率责任。

1)学校领导班子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率先垂范,带动各级领导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做廉洁从政、勤政务实的表率。

2)学校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3)学校领导班子要按照“好干部”五条标准,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督促分管、联系单位的党员干部做到清正廉洁。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

积极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教育监管责任。

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检查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3.支持保障责任。

加大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推动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有关政策落实。

4.廉洁表率责任。

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主动履职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主动承担党委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定期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2.督促指导责任。

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领域工作中,指导、督促分管、联系单位排查找准岗位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与措施,明确权力清单,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监督管理责任。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加强教育、经常提醒。定期听取分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

4.以身作则责任。

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学校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七条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1.组织协调责任。

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组织、宣传、审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加强检查考核,发挥专项调研、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等作用,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维护党纪责任。

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廉政教育责任。

健全校纪委、宣传、学工等部门联合行动机制,协助党委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道德品行和廉洁从政教育,深化典型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风险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4.作风督查责任。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大检查执纪力度,及时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并通报典型案例。协助党委落实党建工作任务,形成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确保中央、教育部党组、安徽省委以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落地生根。

5.监督检查责任。

督促校内各单位严格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开展巡察工作,加强对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6.制度建设责任。

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形成一套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逐步形成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制度执行情况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考核方式、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确保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7.纪律审查责任。

严格执行信访办理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完成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完善问题线索主动发现机制,严格执行问题线索处置标准,对问题线索按照“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层督办”的规定进行处置。建立健全案件协查机制,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有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有关报告制度。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进行纪律审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增强警示教育的说服力和震慑力,强化纪律审查的治本功能。

8.执纪问责责任。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大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追责、问责力度,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认真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关要求,把执纪问责贯穿于破纪之处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9.自身建设责任。

加强学校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监督,带头纠正“四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聘任学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加强专兼职队伍的日常管理与业务培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二级单位纪检工作,健全二级单位纪检组织,指导二级单位纪检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二级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

单位领导班子要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每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具体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作风建设,持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重视党风廉政教育,严格执行教育部师德师风的有关规定等,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信息公开等制度。

2.职责落实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传达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等,督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3.风险防控责任。

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结合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4.表率担当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规定,带头管好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做廉洁从政、勤政务实的表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党委常委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民主集中制制度,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党委常委联系基层和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始终把从严治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和惩处四位一体的惩防体系,建立健全责任传导体系。

第十条  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创新巡察方式,增强巡察实效。转变方式职能,强化精准防控,突出主业主责。改进监督方式,重视决策参与式监督,坚持建言提醒式监督,善用督促式监督,强化专项治理式监督。加强职能部门和院(部、中心)纪检监察工作,健全基层党的纪检组织,完善纪检队伍。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报告机制。学校党委每年将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教育部党组及驻部纪检组,及时汇报请示重要问题,并将其作为向校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各二级单位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结合学校年终考核,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述职述廉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开展述职述廉工作,各级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要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主动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谈话约谈制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的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每年的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突出的,由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加强诫勉谈话和函询,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定期对二级单位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维护群众利益情况等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加强对各单位廉政风险点排查,围绕选人用人、招生考试、基建修膳、采购招标、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学术诚信、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津贴与住房分配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督促检查,掌握实际情况,督促完善有关制度,堵塞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

第十六条  强化追责问责。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责任链,依纪依规实行追责问责。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以问责常态化倒逼责任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合肥工业大学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二号行政楼527室 电话:0551-62901024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二号行政楼509室 电话:0551-62901078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合肥工业大学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二号行政楼527室 电话:0551-62901024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二号行政楼509室 电话:0551-6290107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