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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2020年9月30日修订)

2022-0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优化教书育人环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落实教育部党组巡视巡察工作部署,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建设国际知名的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和一批世界一流学科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问题导向、以巡促改、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坚持“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相统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教育部党组、安徽省委、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安排;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做好巡察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总结报告、巡察反馈、督促整改、材料归档等工作;

(六)对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七)办理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巡察办的指导和管理。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人选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巡察办根据巡察任务提出,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一授权,实行回避制度。

巡察组的职责:

(一)按照巡察工作安排,深入被巡察单位,落实巡察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告;

(三)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情况报告,并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撰写巡察反馈意见;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向巡察办移交巡察事项及工作文书和档案资料等;

(六)承担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加强巡察队伍建设,建设巡察人才信息库,突出政治标准,严把“入口关”,把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敢担当、善斗争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岗位上来。充分发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作用,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提任或拟提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切实发挥“熔炉”作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建立健全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强化纪律规矩,改进工作作风,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八条  巡察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学校所属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职能部门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九条 校内巡察以“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深化政治巡视、强化政治监督的有关要求,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实落细落地,确保学校始终成为“两个维护”的坚强阵地。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巡察以常规巡察为主,一般进驻时间为10-20个工作日。适时开展专项巡察和巡察“回头看”,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要事项、重要部门或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进行,进驻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巡察组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根据群众反映情况及巡察工作需要,抽查被巡察单位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与被巡察单位下属或相关联的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

每轮巡察前,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巡察对象、主要任务、巡察组组成、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进行动员部署和工作培训,加强巡察组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办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巡察组研究制定巡察工作实施方案报巡察办备案。巡察办提前一周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要求做好巡察准备工作。

(二)巡察实施

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巡察进驻动员会、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个别谈话等环节应充分体现巡察工作的严肃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巡察汇报

现场巡察结束时,巡察组形成巡察情况报告,如实报告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四)移交督办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巡察办分别移交被巡察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承办单位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收到群众反映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巡察谈话中对巡察对象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的反映不作为问题线索。

(五)巡察反馈

现场巡察结束后一个月内,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巡察反馈意见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针对突出问题分层分类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发现问题和意见建议,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六)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担负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方案,5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一般应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单位对于未完成和需要长期坚持的需要整改的问题每年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报送整改台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加强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审阅整改台账,深入整改单位督促检查。党委组织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对巡察发现的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特别是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及时跟进督促整改。

    (七)成果运用

强化巡察成果运用,坚持以下看上,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举一反三、综合分析,上下贯通全面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巡察成果共享机制,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将巡察整改与上级党组织巡视、审计、主题教育整改情况贯通融合,形成合力,一体整改。把巡察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紧密结合,统筹谋划,同向发力,以巡察工作实际成效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八)立卷归档

   巡察组将巡察工作的所有过程资料进行整理,并交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二条  巡察组要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观念,如实报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和被巡察单位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履行职责不力、整改落实不力、支持配合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统筹谋划,定期研究巡察工作,指导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主动关心、积极支持巡察工作,组织指导分管联系单位抓好巡察整改。

第十六条  强化条件保障,保证巡察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的落实,为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七条  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巡察办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横向协同、有序衔接。

第十八条  建立巡视巡察联动机制,接受上级对学校巡察工作的指导,将巡视工作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校内巡察的重点关注内容,以巡视示范带动巡察,以巡察深化巡视整改。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合工大党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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