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防控决策风险,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深化学校改革发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在学校层面,是指由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在学院层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方法、形式和实施方案;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与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5.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学校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决算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8.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
9.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0.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1.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2.校园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及法律纠纷的处理;
13.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重要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形资产);
14.学校直接投资企业中涉及的国有资本出资人重大事项,学校投资企业改制、上市;
15.其他应当集体作出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校级干部和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3.学校经营资产委员会和学校投资的资产公司的干部人事任免,按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办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任职人选的推荐,向上级推荐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5.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职员评聘及专业技术职务分级聘任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集体作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含合作办学)项目;
3.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学科平台、科研平台重大建设项目;
5.学校大型会议和活动;
6.其他应当集体作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相关分层授权审批制度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和使用的资金限额外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需要学校集体作出决定的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学院(部、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三重一大”事项
第九条学院(部、中心)重要事项,是指涉及学院(部、中心)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部、中心)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3.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4.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预算执行报告;
5.制订、完善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6.教职工的绩效分配、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转专业、学位授予、就业、奖惩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和全院性、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8.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条学院(部、中心)重要人事事项,是指科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推荐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处级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2.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推荐;
3.学院教师职称评定与推荐、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各类人才项目人员的遴选与推荐等;
4.教师招聘、公派出国出境培训与访问、重要外聘专家学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等重要事项;
5.学校党代会、教代会代表和委员的推选,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推荐。
6. 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十一条学院(部、中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部、中心)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1.省部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新专业、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以及招生指标等事项的申报,竞争性项目的推荐、申报;
2.与外单位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3.公共资源的安排与分配;
4.学院举办或承办的大型会议和活动;
5.重要建设项目和重大维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二条学院(部、中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院(部、中心)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外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1.管理和使用经费中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院(部、中心)年度预算的大额资金支出;
3.受赠的大额资金及重要物资的使用;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所涉及资金具体额度范围,由各学院(部、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中确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应广泛征求拟选拔人员所在单位的群众意见,并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应由学术、学位、教学委员会审议、咨询的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专业委员会咨询、审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的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决定应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合肥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合肥工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议题应经校、院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校院两级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出席人数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学校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七条 校院两级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校院两级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
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合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二级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合肥工业大学关于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党办[2006]18号)自行废止。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合肥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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