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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2016-09-30

合肥工业大学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根据中央、教育部和安徽省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校副处级(含)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升学、就业、履新、晋职晋级、满月、生日、乔迁等事宜。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要求,按照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纪律,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四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邀请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禁止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100人(10桌),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10桌);

(三)禁止铺张浪费,宴请用餐不得明显超过本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

(四)禁止借机敛财,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管理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五) 禁止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六)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公务用车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禁止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禁止在婚丧喜庆事宜中举行封建迷信活动;

(八)禁止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及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九)禁止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禁止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或退还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学校处理。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和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规定,对违规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自觉抵制,并对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

第七条建立书面报告备案制度,须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作出廉政承诺,并经审批后方可办理。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的,提前10个工作日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一) 校领导班子成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向校纪委登记备案;

(二)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向学校纪委报告;其他副处级领导干部(含非主要负责人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向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审批后,报送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师生员工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非党员领导干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把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喜庆事宜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和教育。对疏于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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