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和举报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信访工作,是学校纪委通过接收群众来信、电话或传真,接待群众来访,接收电子邮件或电子媒介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对所受到的党政处理的申诉,按照纪委办监察处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按照学校惩防体系建设长效机制的要求,从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校园稳定出发,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服务。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受理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提供信访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化解矛盾,维护学校稳定。
第五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理顺关系相结合;
(五)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六)分类负责、归口办理。
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的受理范围
(一)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纪党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五)上级机关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件:
(六)校外有关单位转交的信访件。
第七条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处理信访的一般操作程序
接访(直访、信件、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和网络、移动介质、转访)--→登记立账--→分类处置--→呈报阅批--→信访办理--→回访回复--→汇报请示--→办结审结(移送)--→立卷归档。
第八条纪检监察信访件的办理方式
(一)直接查办。上级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直接组织查办。
(二)校内交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问题,填写《信访处理单》,交由相关单位根据要求核查处理。交办后,纪委办监察处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校内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委办、监察处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四)移交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登记后及时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五)移送查办。纪律审查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及线索和超出学校纪委监察职能权限的案件,经学校党委审议后及时移送上级部门或属地部门查办。
第九条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内署真实姓名且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信访件,一般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已受理,并留存告知记录以备案。告知后仍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应及时告知并将信访件转送或退还信访人。
第十条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对接到的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阅看,拆封时要保持信封、信笺和邮戳、文字的完整性,以便查核。在信件正文首页附加《信访处理单》进行登记编号,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光盘等移动介质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妥善保存,及时请示处理。电子邮件、微信平台等方式举报信件,按照普通信件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来访人员应认真接待,并及时填写《来电、来访记录簿》,初步了解来访者的情况和目的。对受理的来访,要做好接待和谈话记录,并要求来访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同时留下来访人的详细联系资料,并请来访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对外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群众电话举报。接听举报电话人员,作为第一受理人要认真做好接听工作,并及时填写《来电、来访记录簿》,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几种特殊电话的处理方法:
(一)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有的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处理。
(二)询问电话。询问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话、住址和信访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予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咨询电话。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在电话上答复。
(四)申诉电话。根据有关规定,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告知对方应按照申诉程序,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以书面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呈报阅批。承接人认为受理的和比较重要(如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在由专人统一登记完毕后,送学校党委或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阅批,明确办理意见。纪委办监察处按照领导批示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件的办结方式
(一)对于直查的信件,经办人要将办理的情况和结果,形成初步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办公会讨论形成办结意见,报请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二)对于交办的信件,交办单位应在《信访处理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信访处理单》“调查情况”一栏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纪委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时间,并明确办结时限。
(三)对于上级纪检监察、信访机关下转并要求查报回复的信访件,纪委办、监察处要按时上报,查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严格报结质量,属于向上报结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申诉案件为复查或复议报告、结论),要经学校党委审批、以公文形式上报。
(四)对署实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结后经办人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本人;对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结果;注意做好信访人疏导和稳定情绪工作,减少越级信访、重复信访。
(五)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完毕后,应按照学校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由专人妥善保存、立卷归档,不得长期滞留个人手中。严禁将信访有关材料丢弃、泄漏或遗失。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信访经办人要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依法依纪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扣押、拖延和敷衍信访件。
第十六条严守保密纪律,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严禁将检举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检举材料列入密件管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七条实行回避制度。经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纪检信访办理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直接办理或转交承办的信访件,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问题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上级转办或校领导批办的信访件,除要求规定办理的时限外,应在9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建立纪检监察信访反映和反馈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来信来访及办理进展情况,根据有关要求,定期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提供领导参考,及时在全国教育纪检监察信息网上定期上报信访受理情况和线索处理情况,及时将学校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情况统计报表上报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和安徽省纪委监委。
第二十条认真做好纪检监察信访统计、分析汇总和归档工作。所有信访件及处理结果,按年度整理归档,未处理完结的要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建立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领导和管理,坚持纪委书记负总责,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负领导责任,分管副处长负直接责任,具体经办人各负其责。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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