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合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中共合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讨论决定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纪委全委会议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第二章审议事项
第四条纪委全委会主要审议以下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二)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五)有关重要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六)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
(七)对监察对象行政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意见;
(八)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上级纪委或校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十)纪委全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议规程
第五条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事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纪委全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案件审理、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讨论确定。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八条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纪委全委会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委会通报、追认。
第九条纪委全委会参会人员为全体校纪委委员,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四章议题审议
第十条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过程中,各位委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
第十一条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纪委全委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要形成决议或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十四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实施。明确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全体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会议决定为依据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纪委全委会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会议研究违纪案件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全委会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纪委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十条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认真参会,切实履行纪委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学校纪委全委会授权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合肥工业大学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二号行政楼527室 电话:0551-62901024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二号行政楼509室 电话:0551-62901078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合肥工业大学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二号行政楼527室 电话:0551-62901024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二号行政楼509室 电话:0551-6290107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