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的问责工作原则、程序、方式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新修订的《条例》对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努力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更好发挥问责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为深入学习宣传新修订的《条例》,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贯彻执行,我们约请参与制定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对《条例》进行解读。
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
2016年7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问责实践发展,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准确把握和贯彻执行《条例》,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修订《条例》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旗帜鲜明地强调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着眼新时代新使命,就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实现十九大描绘的宏伟蓝图,落实党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防范化解各种重大风险,要求全党上下团结一心、步调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条例》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为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在问责情形中进一步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细化具体化。实际上,《条例》通篇都体现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守初心使命,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建立健全党的问责制度,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使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责作用,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条例》贯彻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压实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责任,明确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通过坚持和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拔除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落实的钉子户,啃下体制机制改革的硬骨头,打通政令不通的关节点,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和执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但是,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党的十九大对于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出重大部署,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修订后的《条例》贯彻落实十九大战略部署,吸收在问责实践中形成的新经验,提炼对问责工作规律的新认识,进一步丰富完善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2016年《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事件,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对原有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突出体现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不断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节点,“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长期坚持,问责工作必须持续从严,做到敢于问责、善于问责,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
坚持精准规范问责,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2016年《条例》实施后,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经验,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坚持对症下药,针对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和问题,完善制度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着眼实事求是、精准问责,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将“分清责任”原则予以具体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的责任作了进一步划分;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着眼严肃问责、规范问责,专门增加了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规定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明确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条例》通过健全问责程序,完善内控机制,提高了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防止尺度把握不一,问责泛化、滥用、随意化。开展问责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努力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实施问责的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至于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开展问责工作,要明确问责目的,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坚持问题导向 防止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
卢会峰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责工作中存在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等突出问题。中央纪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强化精准问责、规范问责,进一步完善问责主体、对象、情形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扭住主体责任,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充分发挥问责工作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积极性的作用。
进一步压实问责主体职责。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问责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责主体的作用发挥不平衡,纪委(纪检组)“包打天下”“唱独角戏”的问题,《条例》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通过完善规定,强化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在问责工作中的责任担当,进一步明确纪委的监督专责,督促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形成问责工作合力。
细化责任划分。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动不动就要求下级签“责任状”、搞“一票否决”,把问责作为推卸自己责任的“挡箭牌”,出了问题让下级“背锅”,甚至拿基层干部甚至编外人员“开刀”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进一步明确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划分,强调“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通过完善规定,突出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为实践中科学划分责任、精准有效问责提供依据,进一步增强问责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丰富完善问责情形。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把问责当作“筐”,泛化滥用、“沾边就问”等问题,《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细化为11大类,尤其是对党的建设方面的问责情形作了拓展,具体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事件,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修改后的问责情形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篇幅接近原来的两倍,表述更加明确具体,指向清晰、靶向明确,便于在问责实践中对照适用。
健全和完善问责程序。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践中问责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如先决定后调查、为尽快平息舆论和应付上级草率问责,甚至搞“问责不过夜”“一刀切”式问责、“一人拍板”式问责等问题,《条例》细化完善了关于问责程序的规定。一是规范问责流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二是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三是明确问责标准,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四是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通过完善规定,进一步规范问责程序标准,强化监督审核,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明确对不当问责的申诉、纠正和追责。针对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在问责实践中存在的只问责不负责、滥用问责、向下推责,导致“板子打偏了”“问责没问到痛点”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诉的程序。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要求问责决定机关对于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强调对于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党员的申诉权利,纠正执行偏差,增强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卢会峰)
以精准问责促守初心担使命
沈涛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根本动力。“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集中体现,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最重要最现实的使命担当。实现宏伟目标,完成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需要全党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
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发扬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团结带领人民把党的十九大绘就的宏伟蓝图一步一步变为美好现实。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明确为条例的立规目的,旨在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党的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忠诚干净担当,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全党推动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全面从严治党,“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坚持。同时,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做到处理恰当。要通过精准有效的问责,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
一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要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具体化,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新修订的《条例》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规定了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以保护和激发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不枉不纵。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现有法规的通行做法,分别规定了从轻减轻问责和从重加重问责的情形,做到宽严相济,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恰当问责,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比如,规定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再比如,规定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另外,条例第六条还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一方面,明确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分别归入廉政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充分发挥问责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要求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明确整改措施,实现以案促改。另一方面,强调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2016年7月印发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但在实践中,“为官不为”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神不振、担当劲头不够,有的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有的碰到问题往上推、落实责任往下移,出了问题简单把板子打到基层,把压实责任变成往下“甩锅”。这些问题的背后,反映的都是责任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足。新修订的《条例》,是进一步激发担当精神的有力武器,通过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勇于直面矛盾,增强斗争精神,苦干实干、开拓进取,知重负重、攻坚克难,坚决摒弃一切明哲保身、得过且过、敷衍塞责、懒政怠政等消极行为,以钉钉子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沈涛)
完善问责情形 划出问责红线
陈亚新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组织实施问责的尺子,其中关于问责情形的规定,则是这把尺子上清晰标注的刻度。新修订的《条例》,在2016年《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细化、完善问责情形,划出问责红线,列出负面清单,推动精准问责规范问责,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
立足党内问责,对失职失责情形全覆盖。新修订的《条例》第七条,聚焦党内问责,进一步丰富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类问责情形细化为11类,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使责任更加清晰、明确。11项问责情形中,第一项问责情形聚焦对党的领导弱化的问责,第二项至第七项问责情形重点围绕党的建设不力的具体表现予以细化,第八项问责情形紧扣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责,第九项、第十项突出对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突出问题的问责,第十一项设定兜底项。
突出党的领导,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要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条例》在第一项问责情形中对“党的领导弱化”进行细化,列出“‘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等具体表现,标明应当予以问责的后果,确保党中央定于一尊的权威。党章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条例》在第八项问责情形中充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具体表现,增加“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等内容,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着力提高党建质量。新修订的《条例》对2016年《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分别对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失职失责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这是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具体举措,突出了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抓住了关键,有利于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问责工作中。新修订的《条例》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第九项、第十项问责情形中加以集中体现。这两种情形都属于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问责,也是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形,往往对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有必要予以具体明确。其中,第九项问责情形突出的是对发生严重事故事件中存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问题的问责,在2016年《条例》中一般作为兜底项运用,此次修订把它明确规定下来,便于实践中运用。第十项问责情形突出的是对在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失职失责问题的问责,如生态环保、食药安全、扶贫脱贫等,这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在细化问责情形的同时,对每种情形都按照失职失责行为性质、具体表现以及造成后果的模式作出规定,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为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提供了制度保障。(陈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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