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工大纪字〔2018〕9号
关于印发《中共合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审查工作细则》已经2018年8月1日校纪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合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审查
工作细则》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附件: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律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纪律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纪律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纪律审查工作主要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所进行的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和审核处理。
第三条 纪律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纪党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坚定党员干部“四个意识”,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四条 纪律审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违规违纪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二)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三)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四)纪律审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初步核实
第五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审查与否提供依据。
第六条 初步核实受理的对象
(一)在纪检信访举报投诉等问题线索处置中发现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科级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二)二级单位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上级部门批转和校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违纪的问题。
(四)二级单位管理下的党员和党组织的重大、典型违纪问题。
(五)非关键岗位科级党员干部和党员教职员工的违纪问题,由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学校纪委备案。
第七条 问题线索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应成立2人(含2人)以上人员组成的核查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严格履行报送学校党委核准审批的手续。
第八条 初步核实的证据收集
核查组经学校党委或学校纪委的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问题线索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问题线索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就问题线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问题线索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勘验结论。
(六)收集其他能够证明问题线索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九条 凡知道问题线索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一般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会同核查组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提交学校党委予以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一)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二)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三)要求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四)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五)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七)责成被反映人退缴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初核情况报告在报送学校纪委书记审批的同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初核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立案审查
第十四条 经过初步核实,已经掌握被调查人存在部分严重违纪的事实和证据,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予以立案审查。
第十五条 对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书记审批,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方可立案审查。
第十六条 立案审查报告获批后,一般由校纪委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成立专门的审查工作组,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处置意见以及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等,制定审查方案。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书记对成立的审查组和制定的审查方案进行审批。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十八条 立案审查决定一般应向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通报,要求对审查工作予以积极的协助和配合。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第十九条 立案审查后,由学校纪委负责人会同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第二十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校内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查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统一办理手续,提请属地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协助和支持。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必须以纪委办监察处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要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档案人员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人要定期纪律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必须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三十条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驻部纪检监察组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四章 审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立案审查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审查结束后都要进行审核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审查组移交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学校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审查组长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或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成立专门的审理工作组,严格依规依纪,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收到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工作组,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查组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学校纪委书记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审查组要予以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审理组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审理报告经学校纪委全委会审议,并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总支)意见后,报请学校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审核批准。
处分决定通知书面送达受处分党员所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抄送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并在30日内向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第三十六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纪委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由纪委办监察处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纪委办监察处要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学校党委或者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
学校成立复查组,对原案进行复议复查。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三十九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直接审理。
第五章 审查人员纪律要求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纪律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纪律审查人员的回避,由纪委办监察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能详明之处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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